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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94 更新时间:2009-3-31 16:06:26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一:
级别  \ 
    火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
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
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
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
授、副研究员、到主任医
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级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
    (四)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在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    别     每人每天
  副省级     600元
  厅(局)级     300元
  处级及其以下     150元  .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在收费标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定点宾馆、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其他收入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教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l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的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工作人员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辽财文字[1996]3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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