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工伤事故待遇支付工伤赔偿
渭劳发〔2008〕107号
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通知》(渭政发〔2007〕49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渭南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08〕64号)精神,现将《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加快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强化工伤保险管理,实现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通知》(渭政发[2007]49号)和《渭南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认定
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认定申请、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由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1、凡是经临渭区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和注册的驻临渭区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临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驻临渭区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资料的初审工作,按政策规定提出初步工伤认定意见,从受理之日起25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事故勘察,做出《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认定结论要送达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同时抄送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初审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各县(市、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6、工伤事故调查与勘察按《渭南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执行。
7、工伤认定资料实行档案管理,所有认定资料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二、基金财务管理
1、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市设立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2、实行地税征收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地税部门(含高新区)提供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清单。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提供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清单。
3、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季度基金支付情况填制《工伤保险基用款申请表》(见附件),本季末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金,同时上报本季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见附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基金,下季初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三、工伤保险的申报与缴费
1、每月1—20日为全市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期。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本人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渭劳发〔2007〕91号)要求执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3、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全市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在缴费申报时,按月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名册中予以变更。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本辖区《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汇总后报市工伤处。
四、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1、各县(市、区)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辖区内选择2至3家甲级医院(含1家骨科医院)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级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后,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并负责考核管理。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按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渭劳发[2007]182号)执行。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伤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1、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参保单位的工伤医疗费每人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支付;工伤医疗费每人次在10000元以上和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费用在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按《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7]110号)规定执行。
3、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治疗。未经批准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六、办事程序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经办业务规程,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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